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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www.lrhost.com 2024-08-28 婚姻家庭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含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不可以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没有一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需要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若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没有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导致另一方损害的,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置。对于不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导致的损害,也不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置。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可以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假如因侵权导致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置。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非常广,可以包含所有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非常广,可以包含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别的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能够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导致物质损害,也会导致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导致别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些与人身不可离别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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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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